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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条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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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21:2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12节第(1)条规定的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本法庭已收到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法定书面申请,申请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授权书的签发;
(b)根据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提供的信息,本法庭确信,依据引渡法(1988)的规定,该人相对于引渡国而言为可引渡之人;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2节第(1)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人(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并将其尽可能快地带至其被拘捕所在州或地域的地方法官处。
日期:    19_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6 法案第12节第(3)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3)条规定指示地方法官撤销授权书的通知
本通知送达对象为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鉴于:
*(a)本人已获取如下信息:
(i)地方法官提交的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2)条规定做出的报告,其中指明其已依据该法案第12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了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授权书;
(ii)除了该报告外,另有授权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的副本,其中提供了依据该法案规定,该被拘捕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相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而言,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a)本人已获知,地方法官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了拘捕授权书,其中提供了依据该法案规定,该被拘捕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相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而言,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b)该可被引渡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还未依据授权书被拘捕;
*(c)本人已决定不发布法案第16节第(1)条做出规定的有关(加入该人的姓名)的通知;
*(c)本人认为该授权书应被撤销;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3)条的规定,指示你撤销该拘捕授权书。
日期:   19__
司法部长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7 法案第14节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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