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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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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21:22: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7条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责
派遣国在通知相关国家之后,可以委任在某一特定国家建立的领事馆在其他国家履行职责,但是相关国家做出明示反对的情况除外。
第8条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责
根据对接受国做出的适当的通知,派遣国的领馆,除接受国做出明示反对外,可以在接受国内代表第三国履行领事职务。
第9条领馆馆长的等级
1、领馆馆长分为以下四级,即:
(a)总领事;
(b)领事;
(c)副领事
(d)领事代理人
2、本条中的1并不限制任何缔约国对馆长以外的领事官员设定衔名之权。
第10条领馆馆长的委派和承认
1、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2、根据公约的规定,委派或承认的领馆馆长的程序由派出国和接受国各自的法律、规定以及惯例分别确定。
第11条领事委任凭证或任命通知
1、领馆馆长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通常情况应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以及领馆的等级和领事区域。
2、派遣国应经由外交途径或其他合适的渠道将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送交该领馆馆长履行职务的接受国政府。
3、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致送通知,载明1中要求的事项,以代替送交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
第12条领事证书
1、领馆馆长须经接受国的当局,无论当局的形式,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予以准许,才能执行职务。
2、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拒绝的理由。
3、根据第13条到第15条的规定,领馆馆长自接到领事证书起,才能执行职务。
第13条对领馆馆长的临时许可
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暂时准予执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中的规定开始适用。
第14条给领事辖区当局的通知
自领馆馆长被许可甚至是被暂时许可履行其职务起,接受国应当立即通知领馆辖区的主事当局。接受国应该确保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保证领馆馆长履行其公务,并获得本公约规定的利益。
第15条暂时履行领馆馆长的职务
1、.如果领馆馆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领馆馆长职位空缺,代行馆长可以暂时作为领馆的馆长。
2、派遣国的使馆,或,如果在该接受国未设使馆,由领馆的馆长,或,在领馆馆长不能通知时,由接受国的主事当局向接受国的外交部部长或由该部长指定的机关,通知该代行馆长的全名。作为通常的惯例,该通知应事先做出。接受国可以承认,经接受国同意的既非派遣国的外交代表又非派遣国的领事官员的人作为代行馆长。
3、接受国的主事当局应该给代行馆长提供协助和保护。代行馆长在职期间,公约中的规定按相关的领馆馆长标准对其适用。仅当代行馆长不符合条件时,接受国不负有授予其领馆馆长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的义务。
4、当,在本条1中所指的情况下,在接受国境内的派遣国使馆的外交人员作为代行馆长时,如果接受国不反对的话,他应该,继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承认的领馆馆长的程序由派出国和接受国各自的法律、规定以及惯例分别确定。
第11条领事委任凭证或任命通知
1、领馆馆长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通常情况应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以及领馆的等级和领事区域。
2、派遣国应经由外交途径或其他合适的渠道将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送交该领馆馆长履行职务的接受国政府。
3、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致送通知,载明1中要求的事项,以代替送交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
第12条领事证书
1、领馆馆长须经接受国的当局,无论当局的形式,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予以准许,才能执行职务。
2、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拒绝的理由。
3、根据第13条到第15条的规定,领馆馆长自接到领事证书起,才能执行职务。
第13条对领馆馆长的临时许可
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暂时准予执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中的规定开始适用。
第14条给领事辖区当局的通知
自领馆馆长被许可甚至是被暂时许可履行其职务起,接受国应当立即通知领馆辖区的主事当局。接受国应该确保采取了必要措施以保证领馆馆长履行其公务,并获得本公约规定的利益。
第15条暂时履行领馆馆长的职务
1、.如果领馆馆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领馆馆长职位空缺,代行馆长可以暂时作为领馆的馆长。
2、派遣国的使馆,或,如果在该接受国未设使馆,由领馆的馆长,或,在领馆馆长不能通知时,由接受国的主事当局向接受国的外交部部长或由该部长指定的机关,通知该代行馆长的全名。作为通常的惯例,该通知应事先做出。接受国可以承认,经接受国同意的既非派遣国的外交代表又非派遣国的领事官员的人作为代行馆长。
3、接受国的主事当局应该给代行馆长提供协助和保护。代行馆长在职期间,公约中的规定按相关的领馆馆长标准对其适用。仅当代行馆长不符合条件时,接受国不负有授予其领馆馆长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的义务。
4、当,在本条1中所指的情况下,在接受国境内的派遣国使馆的外交人员作为代行馆长时,如果接受国不反对的话,他应该,继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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